近日,寧國市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飼養(yǎng)動物咬傷他人而引發(fā)的侵權糾紛案件。
庭審中,一邊是情緒憤慨的傷者,幾欲露出傷口當庭展示,一邊是矢口否認的被告,堅決不同意調解。而這激烈糾紛的起因,竟是一只貓。
易某與洪某系寧國市某行政村的村民,兩人原本關系尚可。洪某經(jīng)營一家了棋牌室,一日,洪某妻子邀易某前去棋牌室打麻將,易某欣然前往。當牌友們正玩的不亦樂乎時,忽然易某一聲尖叫,鎮(zhèn)定之后才發(fā)現(xiàn),原來是洪某家飼養(yǎng)的寵物貓,竟無故朝易某腳趾咬了一口。被咬傷后,牌友與易某均不以為意,易某也未對傷口作任何消毒處理。然而,未過一段時間,易某的傷處便開始感染惡化,易某遂前往多所醫(yī)院診治,花費數(shù)千元有余。后易某欲找洪某賠償,但洪某對易某致傷原因及醫(yī)療花費均不予認可,易某無奈,只好訴諸法律渠道,請求法院公正判決。
寧國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,作出認定:洪某飼養(yǎng)動物造成他人身體損害,應承擔侵權責任;與此同時,易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遭咬傷后未及時就醫(yī),顯系過失,從而致使傷情惡化,損害擴大,其自身亦應承擔相應責任。綜合以上情節(jié),法院判決洪某賠償易某經(jīng)濟損失2300元。
洪某本是好意以牌局相邀,易某也是欣然赴約,不料卻被一只貓傷了和氣、壞了身體、賠了錢財,真是得不償失。